第一条 为规范兰花借记卡(兰花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兰花金融IC卡、兰花白金卡、兰花易贷卡等各类绍兴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品种)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兰花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兰花借记卡是绍兴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二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兰花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兰花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符合16周岁以下公民申领的兰花借记卡品种,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并出具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必要时发卡银行有权要求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第三条 兰花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具有芯片和磁条,以下简称IC卡),IC卡具有借记应用功能和电子现金应用功能。发卡银行发行的兰花借记卡为银联标准卡。
第四条 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五条 磁条卡为长期有效,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但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六条 兰花借记卡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整存整取账户和个人通知存款账户。
第七条 兰花借记卡主账户为AIO虚拟账户,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为子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兰花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兰花借记卡可在绍兴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银行渠道以及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境内外ATM提款和境外消费的交易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兰花借记卡线下交易一般要求凭卡和密码使用。
第十一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兰花借记卡在它行自助设备取现,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在发卡银行自助设备取现,取现次数不作限制。每卡每日自助设备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如有变更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张兰花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发卡银行连续输错五次密码,发卡银行有权锁定该账户,如有变更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条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额限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或发卡银行认可的渠道关闭或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向发卡银行任一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天。兰花卡借记账户可以办理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能办理挂失。口头挂失可通过发卡银行电话银行办理,有效期5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兰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因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兰花借记卡挂失后,关联的账户将被止付,挂失解除后恢复正常。持卡人遗忘兰花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任一网点申请密码重置。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和密码,兰花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兰花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有权为兰花借记卡下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或调整与账户使用用途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匹配的非柜面支付额度,持卡人如需调整额度,可向发卡银行任一网点申请调整。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后的余额为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跨行交易查询核对时间应不超过自交易日起的一年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兰花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兰花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国籍、性别、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或发卡银行认可的渠道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或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暂停交易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兰花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兰花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兰花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兰花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兰花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兰花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发卡银行分支机构、发卡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发卡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卡银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发卡银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兰花借记卡。
第二十八条 对虚假挂失或伪造兰花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兰花借记卡、冒用他人兰花借记卡等非法诈骗行为,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兰花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银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兰花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兰花借记卡。对造成发卡银行资金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兰花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绍兴银行营业网点或绍兴银行网站【http://www.sxccb.com】等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绍兴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绍银总办〔2019〕12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