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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2018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信用支付工具,更好地为财政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公务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公务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根据国家公务卡改革制度的规定,经我行审核并同意向公务单位在职员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个人消费的贷记卡产品。

第四条  我行及所属网点(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字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公务卡的申请者本人;

    (二)“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公务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

    (三)“申办单位”为辖内员工推荐申请卡片的公务单位;

 (四)“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信用限额;

    (五)“透支”指出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现金支取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六)“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以现金支取、转账透支形式使用公务卡信用额度。我行暂不支持各渠道转账透支服务;

    (七)“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八)“交易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计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具体交易记账日以对账单为准;

    (九)“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并结算利息的日期;

    (十)“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一)“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欠款的日期;

    (十二)“全额还款”指截至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三)“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是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等上述几项的总和,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具体免息待遇根据具体产品约定;

    (十五)“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十六)“溢缴款”指公务卡内多缴的资金,属于持卡人本人的存款部分。

第二章  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公务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和IC磁条复合卡。

第七条 公务卡已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及开通关闭渠道我行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 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的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申办单位应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务单位,开展公务消费服务的,发卡机构还应与公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十一  申请个人应为年满十八至六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经公务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十  公务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认可的其他质押物。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如持卡单位或个人无法偿还公务卡债务时,所有担保均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下按发卡机构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

第十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默认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  公务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在卡片有效期内补换卡的,新卡到期日不变。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公务卡到期,发卡机构将自动续卡,如持卡人不愿续卡的,应在卡片到期日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为持卡人寄送新卡。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以及特约商户POS 机上使用公务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  公务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及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  发卡机构给予申请人信用额度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或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十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二十一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以自扣转账还款方式,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绍兴银行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  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  我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

    (一)逾期1—90(含)天,先偿还利息,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

    (二)逾期90天以上,先偿还本金,各项费用,后偿还利息;

    (三)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面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  公务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或致电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办理挂失。挂失时本行需要验证详细资料,并可为其办理挂失后补卡等服务。挂失时间以本行公务卡发卡系统成功受理挂失业务的系统时间为准,在此系统时间之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此系统时间之后的损失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持卡人仍须承担清偿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技术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收费

三十  公务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三十一  公务卡享有免息还款,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 天。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即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款项的还款方式)。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消费的利息;使用最低还款额的,当期不享受免息还款,从交易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第三十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由交易记账日起按照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第三十  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由交易记账日起支付透支部分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内的溢缴款可抵充欠款、增加公务卡的可用额度,但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如经查实,该交易确系持卡人所为或持卡人过失所致,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三十  持卡人可选择主动还款和关联账户自扣还款。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领用合约中《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收费标准》。

 

第六章  发卡行的权利与义务

四十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为公务卡业务的目的,将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给发卡机构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与甲方合作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的保密承诺。审查未通过不予发卡的申请人资料不予退还;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事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或调低持卡人信用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有权处置质押物、关联账户内的款项以归还欠款,并保留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公务卡账户。

四十一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请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对账单应当列出账户余额、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交易金额、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交易类别、交易记录流水号、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等内容。但如果自上期账单后,公务卡账户未发生任何交易且无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十二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通过拨打客服电话(0575)96528 或4000896528进入人工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有权索要公务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四十三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及卡号、密码(包括交易密码、ATM取款密码、电话查询密码、网上密码等)、CVV2码(公务卡安全码)、身份信息以及申请资料等敏感信息,本行的电话服务系统将凭借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为持卡人本人,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卡号或密码等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亲自保管公务卡卡片及其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失去控制或密码及其他敏感信息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到本行任一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及伪造签名、利用密码等信息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的公务卡账户资金的变动,不再承担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除外:

持卡人拒绝协助有关调查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导致客户账户资金变动的,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等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柜面、客服中心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使用公务IC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四十四  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

(三)与本行开展公务消费合作的,申办单位有权调阅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交易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帐服务。

第四十  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发卡机构在持卡人账户直接收取;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章程由绍兴银行制定和解释,绍兴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之日起第45日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同意章程变更。

    第四十 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