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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领用合约(2018版)

绍兴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指定的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申请人、持卡人和用卡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申领使用绍兴银行个人兰花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以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及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2)审核个人公务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丙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除外。

4.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5.因个人公务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丙方的直接债务,丙方同意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个人公务卡有关的债务。

6.乙方或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7.乙方可书面授权专人作为其个人公务卡负责人(下称“公务卡负责人”),授权其代表乙方与甲方接洽有关个人公务卡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申请办理个人公务卡等事项。

8.如丙方为个人申领公务卡,本协议可由甲方与丙方直接签署生效,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核准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丙方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如丙方已拥有甲方的其它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分开独立使用,丙方名下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丙方的个人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和丙方。

2.为保护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丙方的个人公务卡由甲方寄送。

3.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损失。若丙方遗忘密码,可在甲方提供的交易渠道里进行密码重置。

4.丙方在收到个人公务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丙方承担。

5.公务IC卡暂不支持电子现金交易功能。

6.公务卡已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及开通关闭渠道我行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7.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密码验证或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丙方不得以未进行密码验证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丙方亦不得拒绝归还该交易款项。

8.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标识、公司名称(包括拼音或英文缩写)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甲方没有核查的义务。若出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乙方承诺和保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采取一切措施使甲方不牵涉到纠纷当中,不被任何司法机关传唤或作为任何纠纷的主体。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9.乙方及丙方在使用甲方公务卡期间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将向丙方申请公务卡时填写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短信息。丙方保证所填写移动电话号码真实性、有效性,如需变更号码,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变更。丙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号码变更未告知甲方而导致未收到提醒短信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条  计息和收费

1.丙方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并由丙方激活卡片后即应缴纳年费,年费减免的除外。

2.对于个人公务卡的非现金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具体免息待遇根据具体产品约定。如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该张个人公务卡无须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否则,甲方将从交易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止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3、公务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5.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个人公务卡,超限部分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丙方应支付超限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6.对于个人公务卡内的存款(即溢缴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丙方可以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出。转账方式中,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4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7.对于在境外及网上商户使用个人公务卡的,使用中国银联和本行网络完成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完成的交易,也以人民币结算。

8、本领用合约中所涉及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约定,《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利率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2款约定。《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和丙方可提前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每月10号为公务卡账单日;账单日次日起的第25日为到期还款日。

2.若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丙方寄发对账单。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3.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丙方认可全部交易。

4.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丙方所为,则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5.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

第五条  还款

1.丙方同意承担个人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

2.丙方所持个人公务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丙方对因个人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个人公务卡有关的债务。

4.若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

5.若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绍兴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个人结算账户余额小于应还款金额,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个人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丙方在用卡期间因使用个人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个人公务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或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个人公务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丙方办理销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偿还其个人公务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同时丙方保证对所有个人公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但特殊情况或意外事件除外,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亦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丙方的权利,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个人公务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中止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个人公务卡;(3)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个人公务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如个人公务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丙方承担。若乙方及/或丙方与他人串通,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及/或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丙方承担。

3.乙方及丙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个人公务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丙方应将卡片自行剪毁。甲方将补发新卡,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个人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6.丙方若使用个人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个人公务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乙方及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四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乙方及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丙方的绍兴银行公务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兰花公务卡用户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金融惯例办理。

2.甲方、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乙方及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本合约所依据的《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并提前予以公告。公告生效后,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本合约所称公告均指甲方通过其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的公告。

3.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丙方清偿完因个人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且正式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年费

免费

 

2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收5元

 

3

循环信用利率

(透支利率)

日利率0.5‰

 

4

挂失手续费

20元

 

5

换卡手续费

普通免费,加急20元

 

6

溢缴款取现、转账手续费

免费(包括跨行)

 

7

预借现金(含转账)手续费

境内2元/笔加预借现金交易金额5‰;境外12元/笔加预借现金交易额5‰

暂  免

8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境内20元,境外50元

暂  免

9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索取3个月前的对账单,3元/次

暂  免

10

短信费

免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