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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2023版)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名词定义

“甲方”: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也称企业客户或简称客户。

“甲方操作员”:指被企业客户授权代表企业客户使用绍兴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用户。

“电子银行服务”:指客户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所享受到绍兴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等。

“大众版”:不使用数字安全证书认证,只支持账户查询业务,不支持转账及支付结算等业务的企业电子银行。

“证书版”:使用数字安全证书进行安全认证,实现乙方提供的全部功能,支持大额资金交易的企业电子银行      

“数字安全证书”:指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和支付结算等请求。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接受并遵守《绍兴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甲方申请乙方电子银行业务,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办理,并保证授权代理人为本企业员工。

)甲方加入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各账户仍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其账户性质不变。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完毕的表格将作为本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必须保证其用于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料均属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因未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资料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因特网、手机通讯等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因特网或通过手机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在乙方合理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或网络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或其他非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可到乙方网点柜台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http://www.sxccb.com或通过乙方网站下载安装绍兴银行网银客户端登录或直接登录绍兴银行企业版APP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乙方电子银行以用户名、密码及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授权乙方发放的数字安全证书作为交易指令的有效合法印鉴,是乙方系统确认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合法身份的有效依据,而无须加盖甲方的预留印鉴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和记录并以此制作有关业务凭证。甲乙双方均承认在电子银行服务中采取电子银行认证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账号、数字安全证书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一切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一经乙方系统处理,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误,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甲方如遗忘、泄露、损坏、丢失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均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证书补发和密码重置手续。自手续办妥完成后生效。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如果将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使用的数字安全证书有效期满后将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甲方应关注数字安全证书有效期,及时办理证书更新手续。对于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证书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要求合理设置操作员权限。甲方操作员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代表甲方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时,甲方必须及时注销或更换相关操作员。

(十)甲方在办理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资金汇划渠道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部分交易需要甲方到乙方营业场所提交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乙方将在收齐上述资料后处理甲方交易指令。

(十)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十甲方保证使用转账汇划服务进行资金汇划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甲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款项,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因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冻结、扣划等自力救济措施。

(十)甲方保证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对其下属机构账户进行甲方集团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账户资金汇划不存在任何企业间借贷行为,如因甲方进行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十)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服务价格标准保证账户中有足够余额,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注销手续,但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十)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528、登录乙方门户网站http://www.sxccb.com到甲方开户网点进行咨询投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资格审查要求对甲方资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按甲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停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四)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乙方为甲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乙方批复其交易指令为准。

(五)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六)乙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或暂停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如甲方账户涉嫌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乙方相关政策,对于甲方或其交易涉及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制裁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后办理。甲方不得隐瞒真实业务背景或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因甲方或其交易涉及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制裁而导致资金在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时被冻结或拒付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或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绍兴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等相关业务规定、甲方注册后连续两年不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或欠乙方费用六个月(含)以上或其他危害乙方经营安全的情况,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权利。

(九)乙方有权规定、更改电子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述服务时间及截止时间的调整,乙方将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http://www.sxccb.com等提前进行公告。

(十)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十一)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客户同意或授权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十二)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十三)乙方应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所赋予银行的审查义务。因司法机关介入、监管机构监管及银行内部控制等要求,对于甲方有关账户需要进行业务监控或业务审核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对上述账户进行特殊设置,对上述账户的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相关审核后发送后台处理。同时,一旦发现甲方有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嫌疑,乙方即可视情况单方面采取向相关机构报告、暂停或关闭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等措施。

(十四)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费用

甲方应根据《绍兴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表》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服务费用(包括数字安全证书年服务费、Usbkey介质工本费),乙方从甲方指定账户中主动扣收。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的转账汇款、代发工资等业务,应根据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网站http://www.sxccb.com等渠道对外公布的《绍兴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向乙方支付相关业务费用。乙方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措施等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将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网站http://www.sxccb.com等渠道提前公告。甲方如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或不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若甲方未注销或继续使用相关银行服务的,视为接受上述调整或修改,甲方须按调整或修改后的收费项目、标准等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故障处理
  如乙方系统发生故障而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资金汇划类服务,发现问题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乙方应尽快解决问题,故障解决后,尽快通知甲方,以恢复服务的正常使用。如系统故障无法立刻排除,经双方协商确认需立即办理的,乙方将通过原有柜台业务处理方式为甲方提供资金汇划服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黑客入侵、病毒爆发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当事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或有其它免责事由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完成乙方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签署表》并加(或合同专用章)且自乙方为甲方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壹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